商務 · 旅遊 · 探親簽證
B-1 供短期商務活動(會議、談判、考察),B-2 供旅遊、探親、就醫。通常合併簽發為 B-1/B-2,有效期最長十年,每次入境海關給予最多六個月停留。父母探親、陪讀陪產、參加畢業典禮都屬此類。
常見問題與我們的協助
- 214(b) 拒簽後的原因分析與再申請策略
- DS-160 填寫一致性審核與面試模擬
- 境內延期、轉換為 F-1 / H-1B 等身份的時機把控
- 避免被認定「入境後 90 天內改變意圖」的風險
非移民簽證是大多數人進入美國的第一道門,也決定了日後能否順利轉換身份、申請綠卡。以下按用途整理十餘種常見類別的條件、期限、雙重意圖與後續路徑,協助您快速定位。
B-1 供短期商務活動(會議、談判、考察),B-2 供旅遊、探親、就醫。通常合併簽發為 B-1/B-2,有效期最長十年,每次入境海關給予最多六個月停留。父母探親、陪讀陪產、參加畢業典禮都屬此類。
就讀 SEVP 認證學校的全日制學生。畢業後可申請 12 個月 OPT 工作許可,STEM 專業可再延長 24 個月,是通往 H-1B、O-1 及綠卡最常見的起點。配偶子女持 F-2。
供訪問學者、博士後、醫師住院培訓、實習與暑期工作旅遊等交流項目。部分 J-1 持有人受「兩年回國服務要求」(212(e))約束,需取得豁免後方可申請 H-1B、L-1 或綠卡。
供具學士以上學位、從事專業職位的外籍人士,由雇主擔保。每年 85,000 個名額須經三月電子註冊抽籤;大學、非營利研究機構等 Cap-Exempt 雇主不受名額限制。初次三年,可延至六年,綠卡進程中可繼續延期。
O-1A 面向科學、教育、商業、體育領域,O-1B 面向藝術、影視領域的傑出人才。無名額限制、無抽籤,可由雇主或美國經紀人(Agent)擔保,初次三年,之後可一年一年無上限續簽,是 H-1B 落空者的重要出路,也是通往 EB-1A 的前哨。
供在海外關聯公司任職滿一年的高管、經理(L-1A)或專業知識員工(L-1B)調派至美國分公司、子公司或母公司。L-1A 最長七年,並可直接銜接 EB-1C 綠卡;新設美國公司可申請一年期「New Office L-1」。配偶 L-2 可自動享有工作許可。
與美國簽有商業條約國家的公民,在美投資並經營實質性企業,可取得 E-2 簽證,通常每次兩年、可無限續簽。台灣公民可直接申請;中國大陸護照持有人需先取得條約國(如格瑞那達、土耳其)公民身份。E-1 條約貿易商為類似類別。
依《美墨加協定》(USMCA),加拿大與墨西哥公民從事清單內 60 餘種專業職業(工程師、會計師、電腦系統分析師、教師、科學家等),可取得 TN 身份,每次最長三年、可無限續簽。加拿大公民可直接於口岸申請,無需預先批准。
P-1A 供國際知名運動員與球隊,P-1B 供國際知名演藝團體,P-3 供從事文化獨特性表演、教學的藝術家與團體(如傳統戲曲、民族舞蹈、武術)。適合來美參賽、巡演、教學的個人與團體,可攜帶必要輔助人員。
供受美國非營利宗教組織聘用、從事神職或宗教職業的人士(法師、牧師、傳道人、宗教教師等),需在該宗派會員滿兩年。初次 30 個月,可延至五年,並可銜接 EB-4 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綠卡。法拉盛眾多寺廟、教會為此類主要申請方。
K-1 供美國公民的海外未婚伴侶入境,須於入境 90 天內結婚並申請調整身份;K-3 供已結婚、I-130 尚在審理中的公民配偶提前入境。雙方需在申請前兩年內見過面(可申請豁免),未婚伴侶的子女持 K-2 隨行。
U 簽證供遭受特定犯罪(家暴、傷害、搶劫、詐欺等)身心受害並協助執法的人士;T 簽證供人口販運受害者。兩者均給予四年身份與工作許可,滿三年可申請綠卡,並可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衍生受益人申請。無身份者亦可申請,且豁免大多數不可入境因素。
簽證不是終點。選擇允許「雙重意圖」的類別、在正確時機遞交綠卡申請,能讓您的身份路徑不斷檔。以下為華人客戶最常見的三條路徑。
| 類別 | 用途 | 需雇主/擔保人 | 初次期限 | 雙重意圖 | 配偶可工作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B-1/B-2 | 商務、旅遊、探親 | 否 | 最多 6 個月/次 | 否 | — |
| F-1 | 全日制學習 | 學校 I-20 | 學業期間 | 否 | 否(F-2) |
| J-1 | 學術交流、培訓 | 項目主辦方 | 依項目 | 否 | 可申請(J-2 EAD) |
| H-1B | 專業職位工作 | 是 | 3 年 | 是 | 特定條件(H-4 EAD) |
| O-1 | 傑出人才工作 | 雇主或經紀人 | 3 年 | 實務允許 | 否(O-3) |
| L-1 | 跨國公司調派 | 關聯公司 | 1–3 年 | 是 | 是(L-2S) |
| E-2 | 條約國投資經營 | 自有企業 | 2 年 | 否 | 是(E-2S) |
| TN | 加墨專業人士 | 是 | 3 年 | 否 | 否(TD) |
| R-1 | 宗教工作 | 宗教組織 | 30 個月 | 是 | 否(R-2) |
| K-1 | 公民未婚伴侶 | 公民申請人 | 90 天 | 準移民 | 入境後可申工卡 |
| U / T | 受害者保護 | 執法認證 | 4 年 | 可轉綠卡 | 衍生受益人可工作 |
以上為一般規則摘要,具體條件隨法規與政策調整,請以律師針對個案的評估為準。
大多數非移民簽證要求申請人證明「無移民意圖」,若同時申請綠卡,可能導致簽證被拒或入境被質疑。H-1B、L-1、O-1(實務上)等「雙重意圖」類別則允許您一邊持有簽證、一邊推進綠卡申請,因此是規劃長期身份時的優先考量。
常見替代方案包括:O-1 傑出人才簽證(無抽籤、無名額)、由大學或非營利研究機構等 Cap-Exempt 雇主擔保的 H-1B、透過海外母公司安排 L-1 調派、取得條約國身份後申請 E-2、加拿大公民可用 TN,或直接以 EB-1A / NIW 申請綠卡並在排期期間維持合法身份。律師會根據您的履歷強度建議最可行的組合。
有。絕大多數拒簽依據 214(b)「未能證明非移民意圖」。再申請前需分析上次面試的問題與答案,補強父母與國內的聯繫(退休金、房產、其他子女、定期返程記錄),並確保 DS-160 與面談陳述完全一致。若子女在美身份特殊(如正在申請綠卡),更需律師協助設計說明方式。
法律上可在境內遞交 I-539 或 I-129 轉換身份,但移民局會審視您入境時是否已有此意圖。一般建議入境後至少等待一段合理時間,並保留能證明意圖轉變的客觀證據。若以 B 簽證入境即開始上學或工作,將構成身份違規。轉換申請審理期間您必須維持有效身份。
可以。簽證(Visa)只是入境許可,決定您在美合法停留期限的是海關給予的 I-94 記錄。簽證過期後只要 I-94 仍有效且您遵守身份規範即屬合法;但一旦離境,重新入境需持有效簽證。請務必定期查閱您的 I-94,避免無意逾期。
從第一張簽證開始就把長期路徑想清楚,能省下數年的時間與不必要的風險。